2010年学生参加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9]4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常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107号)文件规定,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院校代收代缴,常州市统筹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0元/生/年;低保家庭和重度残疾大学生,个人缴费由政府承担。
我校学生保险费新学年由计财处统一收取,低保家庭和重度残疾学生提供家庭低保证或残疾证复印件,经常州市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统一退还保险费。
学生工作处
二O一O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