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03

常大〔20192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守法纪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争取学校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的有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校财务处负责勤工助学经费预算和酬金发放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校学生社团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主要职责是:负责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指导和协调各用人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配合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管理,汇总审核勤工助学酬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配合学生工作处,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酬金标准

学校按照要求,充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发校内资源,统筹安排、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类型。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  校内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均按小时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  各单位应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每个勤工助学岗位应明确一名指导教师,负责所带学生思想教育,以及岗位锻炼的指导工作。

第十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由用人单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固定岗位原则上每学年申请一次,由用人部门提交《常州大学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临时岗位的申请,用人单位需提前两周递交《部门临时使用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第十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学生工作处按月审核汇总,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学生工作处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  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十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二十一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的办法。

二十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常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修订)》(常大〔201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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