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制度体系,贯彻落实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根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二、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至本学年申请前未受过行政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业成绩优良;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资助人数与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每年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指标进行,按照认定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习等实际情况,分2300、3300、4300元三档发放。
四、申请与评审
(一)学工处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当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名额指标和要求,按照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生源结构、专业结构等因素测算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三)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的初评工作,对申请学生进行资
四、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对国家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特殊学科专业的学生,在申请与评审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工处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当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名额指标和要求,按照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生源结构、专业结构等因素测算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
(三)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的初评工作,对申请学生进行资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助学管理中心;
(四)助学管理中心将各学院初评出的国家助学金名单及资助档次汇总,按照评审的基本条件,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审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研究通过后,按规定日期,上报省教育厅。
五、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校财务处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在国家助学金的申报、评审、发放期间,生活铺张浪费、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即刻停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全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常大〔2017〕7号)同时废止。